北魏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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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若不勇敢,谁替我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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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规则” 如果你有权,规则就是为你服务的。 如果你有钱,规则是可以变通的。 如果你既没有权也没有钱, 规则就是为你量身定制的。
#重发#村干部「选」「举」为什么会丑态毕露 微信上传的一则趣事,某村的「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票在一个箱子里,当最后查票时发现双方的票数完全一样,这时候,检票员突然发现,在箱子底角还有一张票没有计算,这可是决定命运的一张票啊。事情就是那么巧,只见票上写的是W8D,这时候,唱票的为难了,他知道这是一个捣乱的人写的。可是,奇怪的一幕发生了,只见甲乙双方同时站出来说“这个W8D就是我”,理由是,甲方说因为他姓王,自然W8D就是说的他了,乙方说我的外号就是W8D,肯定是哪个不识字的人不会写字就写了我的外号了。 这几天「云州市新星光荣区」的村干部「选」「举」可以说成为了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也是茶余饭后谈论最多的话题,各乡各村已经展开三年一次的村干部「选」「举」工作,有的村干部人「选」已经敲定,「选」「举」已落下帷幕,其中风传的一些地方某些人用金钱进行贿「选」的行为让人瞠目。有的村的参「选」人拉「票」花费即高达几十万「元」之多。「选」「举」中一些人的丑态,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笑谈。 各地各村争当村干部的原因非常复杂,候「选」人的竞「选」动机也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掌握资源及公共「权」力的支配权,有的是为了实现自身价值,为村民做好事和实事,但更多人是出于以村干部之权谋私捞取个人好处,为家族和自己牟取私利。 利益者,无非个人的利益、和老百姓的利益无关,农村这几年发展怎么样以,大家都心知肚明,现在的村干部已经不同以前的村干部,国家对农村的重视,对农民的重视,对农村发展的支持,让许多人都认为有极大的利益可图,当然我们不否认有的村官是为老百姓鞠躬尽瘁; 不说村干部了,想想这些村干部背后的乡镇干部,想想决定这些候「选」人命运的乡镇干部,他们在这些「选」「举」闹剧中是不是起到了什么好的作用?这样「选」出来的村干部,他们的素质如何我们是否就可想而知了?说起村干部的素质,有些村干部在任前就是游走街巷的「泼皮无赖」和独霸一方的「恶势力」!!! 「原发于2017年12月 」 原文 http://tieba.baidu.com/p/5483648968?share=9105&fr=share&see_lz=0&share_from=post&sfc=copy&client_type=2&client_version=11.10.8.0&st=1617870852&unique=D7BFED48857F23D1F6B44E2DC2A5B847
村委会有多大权?能私自截留村民的征地补偿款吗? 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民自治的管理方式,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层直接民主形式,其基本内容就是,凡是关系到村民群众利益的事项,都由群众自己当家,自己做主,自己决定。村民群众通过村民会议这一基本形式直接参与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之一。集体组织,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整个村的全部村民,构成了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但是村集体组织不是单独个人,这时候就需要有一个机构来召集所有村民做决议,代替所有村民说话,这个组织就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可以说其掌管着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补偿费通常会先支付到被征地农民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然后再发放给村民个人。但很多村民经常会遇到征地补偿款被村委会以各种各样的借口截留挪用的情况,村委会有权这么做吗?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应对?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据此,虽然法律赋予了村委会收取征收方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借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如果您在征收过程中遇到了此类情况,可以选择向乡镇、县区人民政府或纪律部门反映举报,还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村委会有多大权?能私自截留村民的征地补偿款吗? 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民自治的管理方式,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层直接民主形式,其基本内容就是,凡是关系到村民群众利益的事项,都由群众自己当家,自己做主,自己决定。村民群众通过村民会议这一基本形式直接参与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之一。集体组织,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整个村的全部村民,构成了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但是村集体组织不是单独个人,这时候就需要有一个机构来召集所有村民做决议,代替所有村民说话,这个组织就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可以说其掌管着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补偿费通常会先支付到被征地农民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然后再发放给村民个人。但很多村民经常会遇到征地补偿款被村委会以各种各样的借口截留挪用的情况,村委会有权这么做吗?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应对?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据此,虽然法律赋予了村委会收取征收方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借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如果您在征收过程中遇到了此类情况,可以选择向乡镇、县区人民政府或纪律部门反映举报,还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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