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YQ 曾YQ
一入贴吧深似海,从此节操是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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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7月起正式实施 疑问一:实行合同制后,事业单位如何进?新聘员工实行“公开招聘”,员工“能进能出” 《条例》确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作为法人,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确立了双方平等人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工作人员可以自主应聘,按聘用合同履行职责、享有待遇。 “此举将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为‘合同关系’,打破事业单位长期以来的论资排辈制度,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工作人员称,除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并要做到信息、过程、结果“三公开”。 疑问二:以后社保怎么交?具体细则还需等待省里配套措施 针对市民最为关注的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保问题,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科工作人员称,《条例》仅仅作出原则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但钱从哪里来,待遇怎么定,这些并未明确,还需等候省里陆续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工作人员介绍,《管理条例》主要涉及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工资待遇、社保等内容。按照原有的政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其退休金由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参保时单位缴费由谁负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单位的拨款类型,但无论是哪类事业单位,个人缴费都应由参保人自己缴纳,不会由财政买单。”工作人员说。 疑问三:谁的“饭碗”会被端掉?一年累计旷工超30天的可解除合同 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部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企业、公众等通过多种方式向总局反映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好《特种设备安全法》,做好起重机械安全工作,现就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立即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的监督检验在特种设备安全法制订过程中,部分企业和协会强烈要求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得到全国人大的认可。《特种设备安全法》没有规定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这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举措,各级质监部门必须贯彻落实。为此,总局2013年12月31日发布了2013年第191号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不再实施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在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安装告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各地不应再要求起重机械制造企业提供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同时,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中第三条第五款“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内进行改造或重大维修时,由负责制造单位制造监检的监检机构实施监检”的要求,修改为“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改造或重大维修由负责该改造或重大维修的单位负责,由设备使用所在地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负责改造或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二、加强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的后续监管,保证起重机械质量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制造的起重机械安全负责。制造单位要加强制造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起重机械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其制造的起重机械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终止后,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加强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对发现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性能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各相关鉴定评审机构严格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审,对其评审过的制造单位要加强检查,在制造许可有效期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质监部门。相关质监部门收到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报告后,要及时依法处理。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制造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或不符合制造许可条件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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