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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兵的后果,兄弟们不要怕,纸老虎吓人的。 逃离部队罪   (一)概念   逃离部队罪是指军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逃离部队罪的行为是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这里的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国防法、兵役法及其他涉及兵役方面的法律规定。逃离部队,是指为逃避服役而擅自离开部队或者逾期拒不归队。根据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2、罪责   逃离部队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逃离部队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逃离部队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2)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3)策动三人以上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4)在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5)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435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规定,战时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战时犯逃离部队罪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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