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和浅出 深入和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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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岗村的“土地集并”说明了什么? 中国三农研究中心   28年前,安徽省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以前任村官严宏昌为首的18户农民出于生存危机的挑战,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冒着坐牢杀头的风险开始了“集体行动”,秘密订立了一份“生死”血书,通过分地承包、推行“大包干”,创造了“农业家庭承包制”的奇迹。农业家庭承包制作为当代中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重大创新,它通过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使土地由过去的“集体所有、集中劳动、集体统一经营”,变为“集体所有、分散劳动、家庭承包经营”,进而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有效地提高了土地的投入产出效率。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农业家庭承包制也因其巨大的制度绩效而被载入中国农业的光辉史册。  然而,就在2006年1月25日,沈皓等新村官召开村民大会,宣布要将土地合并,集中办农场、搞养殖和旅游开发等。具体做法是: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以自愿为原则,把农户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集并起来,以每年500元/亩的价格出租给农业公司经营,农民收取租金,以后再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由农民自愿将承包的土地入股直至转让。当年的小岗村农民冒死搞分田大包干,而今小岗村的农民又自愿要求将分散承包经营的土地集中起来,以“使用权整体出租”的形式租赁给农业公司统一经营。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相反举动,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深思。  对于小岗村的这一土地经营制度变迁,家庭承包制的创始者们多少有些不解和疑虑。严宏昌等认为,过去我们冒险分了田,现在却要倒回“大集体”,这不是搞倒退吗?新村官沈皓等则认为,这是一种新型“合作社”的经营形式,它顺应了小岗村农民的要求;新做法是为了适应当前的形势,只有规模生产,集约经营,才能提高生产力,建设新农村;这种新型的“合作社”经营方式不仅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也起到了塑造新型农民的作用,必将推动小岗村经济的腾飞。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陆子修先生认为,分田单干不是农业的未来出路,得把农民组织起来搞企业化;土地出租搞合作,不是否定大包干,恰恰是对它的完善和发展;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农业现代化和建设新农村的现实选择。  安徽大学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德元先生认为,”大包干”确实解放了农民的生产力,但一家一户粮食再丰收也卖不出”金子”;小岗村的这一做法符合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方向和要求,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那么,小岗村的这一做法究竟有没有合理性,如何认识和对待继农业家庭承包制后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这一变迁,就成为摆在理论界和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小岗村的这一做法究竟是如严宏昌等所说的“倒退”呢,还是如沈皓和某些三农问题专家们所说的那样,是规模经营的必然要求和土地经营制度发展的新方向乃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呢?  制度理论认为,制度收益大于制度成本是制度创新的充分条件。小岗村的土地经营制度由家庭承包经营向企业租赁经营或“土地入股,合作经营”的变迁,是农民的自愿行为,至少有80%的农民愿意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出租,另外的20%村民担心的是能否及时收取租金,如果确保他们能够按时拿到租金,他们也会自愿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这点看,对于拥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来说,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有利可图的,其预期净收益为正,也就是说,其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能获取的总收益大于家庭承包经营可能获取的总收益。正如沈皓等新村官们分析的那样,新的收入流包括租金收入、劳动力重新配置后的劳动所得、其它农业要素被解放出来后重新配置的净收益等。  对于农业公司而言,同样是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否则,土地租赁合约就不可能成立。农业公司预期收益大于成本是建立在新的要素投入可能带来的产出效应和土地规模经营要比家庭分散经营能够带来更多的收益增量这一基础之上,或者说公司经营所做成的“蛋糕”要比家庭经营所能做成的“蛋糕”更大,不然,就无法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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