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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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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金府群325744442 下午加了开发商建的群 刚一说接口费问题就被踢了 奶奶个熊 姐自己组建 一些奸商 不让发表言论 能让他们忽悠死 2008年4月1日,招远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01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烟政发[2004]86号)文件精神和市区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经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批准,印发了《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招政发〔2008〕28号)。决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取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城市大环境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费,并将原收取的城市集中供热入网费、管道燃气接口费、管道燃气表后管设计和安装费、自来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收取。按照《意见》规定,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已完成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和项目厂区内为工业项目自身配套的办公、仓储、单身宿舍、食堂等辅助建设项目),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单位和个人,如需配套城市集中供热、供气、供水的,参照本意见规定,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意见》还对相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涉及到供热部分主要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部分(以下简称供热配套费),主要用于从热源厂、站规划红线起至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止的供热管网、公用热交换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新建(含扩建、改建、翻建工程)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别墅等)、公共建筑等建筑项目,供热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 元收取。上述建筑项目经市规划建设管理局审核批准(需有批准文件),不需要配套供热相关项目的,可免交供热配套费。旧城区(指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开发项目,下同)过去没有缴纳城市集中供热入网费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的,用户应与供热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供热配套费,住宅供热和公共建筑供热均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供热配套费由市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征收;新开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的供热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收取。收费范围内的所有新建工程项目,凡具备供热配套条件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配套责任企业签订协议书,统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管理局窗口缴纳供热配套费;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供热配套费的用户,现需进行供热配套建设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人)向具有配套资格的配套责任企业提出申请,双方签订相关协议书,在配套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管理局窗口缴纳供热配套费后,由配套责任企业给予配套,配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配套责任企业与相关部门进行配套费的结算;对确需给予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规划建设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本意见实施后,有关部门和住宅开发单位不得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设施费、配套费、接口费、入网费等;过去已缴纳城市集中供热入网费的,不再收取供热配套费;在新的收费标准和办法实施以前,市政府批准给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原标准执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御金府能否给个解释?????????????????
御金府群32574442 下午加了开发商建的群 刚一说接口费问题就被踢了 奶奶个熊 姐自己组建 一些奸商 不让发表言论 能让他们忽悠死 2008年4月1日,招远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01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烟政发[2004]86号)文件精神和市区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经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批准,印发了《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招政发〔2008〕28号)。决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取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城市大环境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费,并将原收取的城市集中供热入网费、管道燃气接口费、管道燃气表后管设计和安装费、自来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收取。按照《意见》规定,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已完成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和项目厂区内为工业项目自身配套的办公、仓储、单身宿舍、食堂等辅助建设项目),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单位和个人,如需配套城市集中供热、供气、供水的,参照本意见规定,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意见》还对相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涉及到供热部分主要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部分(以下简称供热配套费),主要用于从热源厂、站规划红线起至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止的供热管网、公用热交换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新建(含扩建、改建、翻建工程)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别墅等)、公共建筑等建筑项目,供热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 元收取。上述建筑项目经市规划建设管理局审核批准(需有批准文件),不需要配套供热相关项目的,可免交供热配套费。旧城区(指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开发项目,下同)过去没有缴纳城市集中供热入网费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的,用户应与供热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供热配套费,住宅供热和公共建筑供热均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供热配套费由市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征收;新开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的供热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收取。收费范围内的所有新建工程项目,凡具备供热配套条件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配套责任企业签订协议书,统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管理局窗口缴纳供热配套费;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供热配套费的用户,现需进行供热配套建设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人)向具有配套资格的配套责任企业提出申请,双方签订相关协议书,在配套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管理局窗口缴纳供热配套费后,由配套责任企业给予配套,配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配套责任企业与相关部门进行配套费的结算;对确需给予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规划建设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本意见实施后,有关部门和住宅开发单位不得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设施费、配套费、接口费、入网费等;过去已缴纳城市集中供热入网费的,不再收取供热配套费;在新的收费标准和办法实施以前,市政府批准给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原标准执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御金府能否给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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