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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D】__专家认为体罚行为不可取 4月1号和4月2号,天天630连续报道了垫江县太平中学三名初一学生被班主任用香烟烫伤的事情,新闻播出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班主任胡志银的教育方法是否妥当呢?     新闻回放:     4月1号和4月2号,我们连续报道了垫江县太平中学初一4班3名学生因为晚上偷跑出学校,被班主任用烟头烫、打火机烧,以及用打火机出火口铁盖烫的方式进行体罚的新闻,胡老师认为,自己之所以会体罚学生,是因为缘于对学生的爱。     “这两个学生,屡教不改,翻围墙,多次抽烟,再加上他们的父母没在家,属于留守儿童,在教育工作上有很大的难度。”班主任胡志银老师说,“作为老师,我就把学生当作自己的孩子来看,爱子心切。”     新闻播出以后,观众纷纷打进电话或者发来短信,对胡志银老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发表自己的看法,大家普遍认为胡志银老师的做法欠妥,甚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胡志银老师的教育方式、体罚行为究竟有没有问题呢?     心理健康教育专家刘东刚教授认为,作为一个人民教师,必须有一个底线,不能伤害学生的人格,不能伤害学生的身体。这次被体罚的三个学生恰好都是留守儿童,刘东刚教授认为,一方面,孩子的父母要尽可能地尽到教育的责任,另一方面,这些孩子由于缺少父母的关心,对于他们的老师来说,在教育上有更高的要求。刘东刚教授还说:“作为留守儿童的教师,在扮演教师的角色的时候,还尽量能够扮演一些父亲和母亲的角色,让孩子感受到父亲和母亲般的温暖。”     也有专家指出,教师作为给学生传播知识和引导学生如何做人的典范,教师的心理健康与心理建设同样应该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     高级心理咨询师朱美云说,老师也要学会自我的心理调整,面对违纪学生可能会很情绪化,但作为一个老师不能情绪化的去处理事情,你一定要考虑到自己的行为会给自己和学生带来什么后果,过分的情绪化会导致不理智,教育效果往往是适得其反。     而法律界的人士认为,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如果超过了法律的边界,则有可能触犯法律。     老师实施的用烟头烫学生的行为属于体罚行为,这种体罚行为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办法》、还有《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是相违背的。违背了“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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