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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善------陈光标 论“中国首善”陈光标的“倒掉” 作者:姚遥 1454人参与 31评论 当背后的权力倒掉了以后,陈光标虚假的首善面孔也暴露了出来。然而令人感慨的是,如此简单粗暴的欺骗手段,为何能够横行一时,还收获舆论的自发支持? 文丨特约评论员 姚遥 今天,来自财新的《“首善”还是“首骗”?》,以及网易号自媒体“知道”的《切胃减肥背后的陈光标:业务瘫痪债务缠身》两篇报道,再度将陈光标推上风口浪尖。据报道,早在2016年的3月30日,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光标,因涉嫌伪造公章等问题被警方带走调查,江苏黄埔亦有多位高层管理人员被带走。 陈光标一直是个谜一样的人物,他的财富积累可谓迷雾重重。如今警方介入调查,诸多细节开始被披露,他涉嫌哪些违法活动,目前还只能进行拼图。但毋庸置疑的是,他在获取财富的过程中,“中国首善”这个称号,为他带来了荣誉的光环,也为他带来了巨大的获利空间。 长期以来,对陈光标慈善方面的评价是毁誉参半,一部分铁杆坚定不移的支持他,也有不少人对他满腹质疑。从媒体透露的信息来看,陈光标在官方的后台如今已经倒塌,媒体有了更多的空间可以深入调查他的种种行为。可能让其铁杆支持者意外的是,两篇报道提供的证据证明,他当年高调宣称的种种慈善行为,有部分受捐单位并没有到账记录。 2008年汶川地震,他号称组织了大规模的挖掘机,进入灾区参与救援,这次高调的慈善亮相开始之后,陈光标就掀起了一阵又一阵的慈善旋风。陈光标所有的慈善捐赠套路,大体是三板斧,第一他亲力亲为,在一线参与行动;第二是拿出一个巨大的数字,吸引眼光;第三是做出一些相当惊世骇俗的行为,博得眼球。 当陈光标可以获得权力的支持时,很多对他慈善行为的深入调查,最后都不了了之。这就意味着他可以恣意妄为地编造出顺应大众心理需求的行为,来为自己贴金。从目前披露的资料来看,当年所谓参与汶川救援的事迹,存在明显夸大和捏造;而他号称通过基金会捐赠的行为,有相当部分也查无实据。当然,有一部分捐赠行为也得到证实,不过正是这样虚虚实实的行为,为大众清楚的认识他的行为增加了诸多障碍。 被官方包装出来的标杆人物有很多,但像陈光标这样的有许多人为之背书的,并不常见。陈光标也精准地抓住了用户的痛点,一方面他赤裸裸地展示现金或者实物,另一方面则直接将现金发到受助人的手中。这样的做法相当的精妙,点对点和直接发现金的手法,是大众喜闻乐见的事情。如果有人要从专业行善的角度来进行批评,简单慈善的支持者会主动站出来为陈光标辩护——不管他的行为你是否喜欢,至少他拿了自己的真金白银,还亲自实践。 正如两篇报道所揭示的,这里面的问题在于,究竟有多少真金白银发放出去,根本无从确定。在点对点发放的现场上,陈光标发放给了多少人,并没有精准的签收名单,外人几乎不可能去复原现场并核实,解释权全部落在他自己的手上。由于他的发放行为是个人行为,而不是组织行为,程序上也不需要他在发放的过程中,每人一一签收确认。在这样的漏洞之下,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后来陈光标发放现金的活动里,宣布的金额在急剧飙升。直到这样一个噱头失去了吸引力,他才转而寻找其他的曝光方式。 陈光标利用了这样的漏洞,使用四两拨千斤的技术,用小部分的真实资金,带动了巨大的宣传效果,并将自己成功地包装成为中国首善的角色。最终又借助中国首善的光环,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政治资源,获得更大的保护,避免他的虚假泡沫被人戳破。 当背后的权力倒掉了以后,陈光标虚假的首善面孔也暴露了出来。然而令人感慨的是,如此简单粗暴的欺骗手段,为何能够横行一时,还收获舆论的自发支持? 『凤凰评论原创出品,版权稿件,转载请注明来源,违者必究!』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违规将被追责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违规将被追责发布时间: 2016-07-30 15:41:41 | 来源: 新华社 | 作者: | 责任编辑: 胡永平 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 慈善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确保慈善法顺利实施,民政部29日发出通知,就《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公开募捐等违规行为将被民政部门追责。 征求意见稿列明了一系列将被追责的违规情形,包括: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未在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到期未延续或者已被撤销公开募捐资格,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进行公开募捐的;不按照有关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公开募捐取得的财产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针对上述情形,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慈善组织以及责任人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政部表示,将于即日起至8月28日就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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