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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整治 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济宁市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后附),将重点整治我市物业私自占用小区公共车位及设备设施、电动车乱停放小区无人管理、小区物业乱收费等问题,改善小区业主的居住环境。 《方案》中提到,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19年6月10日开始,持续到11月30日,行动对准全市范围内已纳入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及从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7月1日起进入集中整治阶段,将持续到9月30日。在集中整治阶段,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联合属地镇街及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已纳入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全面巡查,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热线和信箱等渠道收集线索,对巡查发现、群众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建立问题台账,及时整改到位。10月份进入督导检查阶段,市住建局成立督导组,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随机抽查、暗访,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11月份为分析总结阶段,市住建局同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针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查处典型案件进行分析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集中通报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将集中梳理全市范围内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解决物业服务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经营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优化企业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有效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业主满意度。 五个方面集中重点整治 物业共用设施空间私占?要管 1、物业服务企业或部分业主擅自处分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 2、物业服务企业或部分业主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公共空间,擅自将属于业主共有的绿地、广场等公共部位改造成车位(库); 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4、未经业主同意在物业共用部位承接广告,收益被相关单位或个人占为己有; 5、未按规定预留公共车位,违规出售、出租车位(车库),私自占用公共车位; 6、公共收益未按规定处置,账目不清、用向不明,不公开、不公示。 车辆杂物占用公共通道?得清 1、小区内私拉乱扯电线、飞线,盗用共用电源,物业服务企业制止不力; 2、在楼梯间内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车,在楼梯间或储藏室充电; 3、车辆、杂物占用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堵塞; 4、楼梯间门禁不能正常使用,形同虚设,门损坏未及时维修; 5、监控损坏未及时维修,不能正常使用; 6、业主私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违规装修,物业服务企业制止不力; 7、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未按要求定期检测、定期维修保养,未将维修保养单在电梯内公示。 物业收费不规范,服务态度差?要停 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明显高于指导价格收取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临时停车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2、对不交物业费业主采取擅自或者变相停水、停电或停用门禁卡等手段强制收费,将物业费与电梯卡、门禁卡等捆绑收费; 3、小区秩序维护不力,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4、小区道路、绿化带、楼梯、电梯等处垃圾清扫不及时,垃圾箱(桶)或垃圾投放点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堆积满溢,清运不及时。(济宁消息) 业主委员会形同虚设?要改 1、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成立不规范; 2、业主委员会未正常运作,业委会成员不履职尽责; 3、业主委员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业主大会决议,擅自作出违背全体业主意愿的重大决策; 4、业主委员会未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选聘或改聘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纠纷; 5、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无人管理,环境秩序混乱; 6、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关系僵化,不服从所在街道或社区监督管理,对反映问题不及时整改。 业主关心的其他问题?都在 1、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中止物业服务,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撤离; 2、泄露或出售业主个人信息; 3、违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虚报、挪用、骗取、侵占维修资金,未按规定公示维修资金使用账目; 4、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附:济宁市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
小伙伴们小区内的人防地下车位能买卖吗 小区内的人防地下车位能买卖吗 通常不可以的,具体看是否有产权,如果有产权就可以买卖,如果没有产权就不可以买卖的。 地下停车位为什么只卖不租是因为地下停车位是人防工程车位,属于国家,不能出售,所以没有产权。   1、《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只要地下停车位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摊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车库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车位的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该小区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2、《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别设立”的规定,终于确立了建设用地可分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层面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3、地下车位不可出售的条件:   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地下车库,要看车库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属于开发商投资兴建的建筑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 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 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如果有上述情况之一,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该车库。如果没有上述情况,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该地下车库,这时,作为购买地下室汽车位的小区住户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库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库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
小伙伴们 小区内的人防地下车位能买卖吗? 小区内的人防地下车位能买卖吗 通常不可以的,具体看是否有产权,如果有产权就可以买卖,如果没有产权就不可以买卖的。 地下停车位为什么只卖不租是因为地下停车位是人防工程车位,属于国家,不能出售,所以没有产权。   1、《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只要地下停车位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摊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车库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车位的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该小区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2、《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别设立”的规定,终于确立了建设用地可分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层面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3、地下车位不可出售的条件:   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地下车库,要看车库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属于开发商投资兴建的建筑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 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 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如果有上述情况之一,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该车库。如果没有上述情况,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该地下车库,这时,作为购买地下室汽车位的小区住户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库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库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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