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尔摩斯498 福尔摩斯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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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面为公、桌下为私 杨女士把桌底偷拍(未经男方允许)肖同学行为自称取证,打着打击XSR的旗号做的一些列行为,总有女权防卫过当、寻衅滋事的感觉。 如果前面一致,换一个人,这人不好惹,就会问,谁给你权利在桌底下偷拍我,侵犯我隐私,桌底下是我私人空间,每个人对自己权利理解不一样,我是没穿裤子还是怎么地?我有言语或眼神冒犯你?我们认识?还是我按住你的头,让你看我抓痒?如果没有,那为什么偷拍?这不是典型流氓行为! 我相信在大街上这种抓痒行为会更多,杨女士指定不敢行使这种女权,容易挨揍。 针对武大图书馆XSR判定的重点,需要有一个区分的界限。(建议司法实践应考虑,在实际判定予以明确,不致于产生过多争议) 以图书馆、会议室等公共区域为例,或者说为了区分谁侵犯谁需要有一条平衡的线,这个线是为了区分主观故意和无心之失。 台面和桌下可作为明确界限。也就是人家坦然的在桌面做不雅行为,你拍了符合取证说法。 人家在桌底下本身不能判定,也看不清楚,那是人家禁区,你就没资格拍,也谈不上合法取证,关键这种视频流到网络,严重侵犯隐私。 如果男生抓痒的行为站立,即使湿疹,也是置不雅行为于台面,置私于公、则越界,符合XSR 倘若男生抓痒行为置于桌下,置不雅行为于私,应给予隐私保护,不得窥人隐私,你拍摄不是取证,可判定为侵犯隐私。 尊重女性,不意味给予无限行使女权,不意味着给予无限霸凌权利。 杨某试图人为来通过时间(70分钟)和次数(5次)来构造男方XSR的证据,还有诱供逼供手法明显,为什么?杨自己也不认为证据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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