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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华铁路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蒙华铁路邓州段土地与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蒙华铁路将于2015年下半年开工建设。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土地与附着物征收工作,保障铁路工程建设用地需求,维护土地和附着物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豫政〔2015〕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4】1642号)、《关于切实做好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河南段)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豫政重点办【2015】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蒙西铁路建设要求,经研究,现将《蒙华铁路邓州段土地与附着物征收办法和补偿标准》、《蒙华铁路邓州段土地征收与施工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1.蒙华铁路邓州段土地与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2.蒙华铁路邓州段土地征收与施工保障实施方案 附件1 蒙华铁路邓州段土地与附属物征收 补偿标准 一、永久性用地征用及补偿标准 (一)征地范围:包括铁路正线、站场、相关配套设施的永久用地。征地数量按土地勘测定界报告核定。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征收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执行。 2、征收集体建设用地:①有批文的土地,按当地现行集体土地补偿办法和标准执行。②无批文的土地,按土地原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3、青苗补偿标准是1200元/亩。 4、耕地开垦费为100000元/亩。 5、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土地征收标准 国有划拨土地按划拨权益价补偿;国有出让土地收回补偿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及规定执行;国有农用地参照相邻的集体农用地补偿。 二、临时用地征用及补偿标准 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按照铁路设计文件确认的用地范围,结合造地、改渠、挖塘和生态保护,制定临时用地复耕方案,到市国土、规划部门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和用地手续,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交纳相关费用,获得市国土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的位置、面积、数量、深度使用临时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结合邓州实际,确定补偿标准如下: (一)补偿标准: 1、耕地青苗补偿费每亩1200元。 2、土地使用费每亩每年1200元。 3、复耕保证金每亩6000元;若耕地上需硬化20公分以上、取土深度达1.6米以上、弃土(石)场厚度达6米以上的临时用地,按《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缴纳复耕保证金。 4、地上附着物按《蒙华铁路邓州段附着物征迁补偿标准》(附件)进行补偿。 5、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取土用地和堆料场、弃土场、弃石场、预制场、简易道路等)。由施工单位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审批手续,并交纳200元/亩的管理费,经批准后按规定的位置、面积、数量使用临时用地,同时要与造地、改渠、挖塘和生态保护等相结合。 (二) 复耕验收。按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复耕验收标准,经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达标的,如数退还保证金。经验收不达标的,由用地单位再复耕或由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用保证金组织复耕。 三、辅助工程用地征用及补偿标准 因铁路建设工程引起的边角地(夹心地)、三改(改沟、改渠、改路)和桥涵顺接用地、“三电”及管线迁改用地、拆迁安置用地,由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勘测定界。土地按《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只补不征”。地上附着物按《蒙华铁路邓州段附着物征迁补偿标准》(附件)进行补偿。土地及附着物补偿费和测绘费计入工程成本。 四、地上附着物征迁补偿标准 (一)征迁范围:1.永久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和地下附着物;2.环评影响报告批复意见确定的学校、居民住房;3.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仍不能保证铁路运输安全依法应当拆迁的地上附着物。拆迁种类、数量、规格按市政府具体实施部门、被征拆权利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分类清点并确认的表册核定。 (二)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结合被征收土地区域实际情况制定《蒙华铁路邓州段建筑物、构筑物征迁补偿标准》(附件1)和《蒙华铁路邓州段水电设施征迁补偿标准》(附件2)。 (三)依据《蒙华铁路邓州段植物征迁补偿标准》(附件3)。移植工作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落实。 (四)企业拆迁、特殊附着物拆迁和国有土地使用补偿需要评估的,由市政府和产权人按照地方规定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并征得被征拆权利人同意后进行评估,共同参照评估结果与被征拆权利人协商后,以协议或其他合法形式确定具体补偿标准。 (五)铁路设计文件确认的用地范围以外和地上附着物征迁补偿标准没有涉及的特殊问题,由市政府会同产权人,参照评估结果确定的协议价格执行。 (六)拆迁户的安置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拆迁安置方案和标准执行。城镇建成区内的住房,实行货币补偿,自行安置;城镇建成区以外被拆迁村民的安置用地,由乡镇政府选址,确定位置、面积,作为附件与永久性用地一同报批。不适用集中安置的,由乡镇村与被拆迁户协商解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由市政府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单位或乡(镇、办事处)实施,拆除费每平米15元,从征迁费中列支。 五、耕地占用税及有关费用 (一)永久用地、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11号令)第九条和《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辅助工程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工程建设协调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费的2.5%计取(其中:乡、(镇)计取0.8%,市计取1.7%)。 (三)审计工作经费列入工程建设协调工作经费,按现行取费标准计取。 六、征迁安置资金的管理使用 征地拆迁资金由省、市政府按5:5比例筹集,市投资集团负责管理,市设立征迁安置资金专用账户,根据豫政重点办【2015】18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征迁安置资金专用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征迁补偿费用,全部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市政府建立征拆费用审计机制,按季度由审计部门对补偿费用的兑现情况进行审计。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征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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