骚得奈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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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门峡被指领导干预案件,胜诉十年未执结。(转大公网) 大公网10月24日讯(记者 杨家军) 一起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案,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历经10年未执结。申请执行人称案件遭到三门峡市领导违法干预,多次将依法扣划款退还被执行人。三门峡中院否认案件受到领导干预,“当事人反映不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发文督办,至今无果。 胜诉10年未执结 扣划款无故退还 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河南二建)反映称,1996年8月,河南二建承建了位于三门峡市内的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下称天元电力)自备电厂工程。2004年竣工后作了结算,确认天元电力应付河南二建551.8万元(人民币,下同),天元电力承诺于2005年8月付清欠款,逾期按每天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约定到期,天元电力未履约,河南二建诉诸法律。2006年4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天元电力支付河南二建工程款、违约金等共计567.9万元。河南二建即向三门峡市中院申请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三门峡中院曾分别在2006年7月、2007年6月、2008年6月三次通过三门峡市电业局,扣划天元电力的发电收入、租赁收入586.33万元、530万元、500万元。三次扣款未通知河南二建,无故又退还给了天元电力。 2010年6月,河南二建获悉中央奖励天元电力淘汰落后产能资金2490万元,遂向河南高院反映。2010年7月26日,三门峡中院裁定扣划三门峡市财政局账户中(天元电力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760万元。最终,该笔款项在领导干预下又退给了三门峡市财政局账户。 河南二建认为,三门峡中院前三次退款既没告知申请执行人,也没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影响了他们异议权和复议权的行使;第四次退款是受到三门峡市领导郭绍伟的违法干预。 否认领导干预 河南高院督办未果 三门峡中院书面回复称,三次退款没有领导干预,也不违反程序,第四次退回760万元,有退款通知单,将该款退回是正确的,当事人反映不实;2010年,中央财政拨付的1804.5万元资金,经(三门峡)市委、市政府领导研究,决定从奖励资金中拿出600万元交企业解决职工安置问题,拿出1204.5万元解决敏感性债务问题。 三门峡市领导郭绍伟未作进一步解释,记者未见到三门峡中院三次退款的相关法律文书。 该执行案卷宗合议笔录和三门峡市财政局出具的说明均显示,中央奖励给天元电力的资金是2490万元,与三门峡中院所称的1804.5万元,尚有680多万元的资金缺口,三门峡中院没有说明。 该案件其中一名执行法官徐克伦在2010年7月27日下午书写的“追记”显示:当天11时,他和郭建林(另一名执行法官)扣划760万元后回到三门峡中院,即要求其带卷宗找郭绍伟汇报,在郭绍伟办公室,李副市长说财政局所写材料是为给国家发改委汇报情况,实际这笔款要等最后验收完毕,才能确定是天元电力的奖励款。“郭书记听后说,财政局回去重新给法院写个说明,该款先退回财政局,等国家发改委验收后把债务审清楚,该支付时,财政局要先支付这笔款”。 另一附卷合议笔录(尾处有三人签字)显示,2010年8月2日下午,徐克伦、王明忠和郭建林三人开会讨论了该案。笔录记载:王明忠说,郭书记出面协调让退款,我们就得按领导的意思办;郭建林说,领导出面协调个案咱们无条件照办;徐说,该笔款退回去但不能流失,除非中央财政直接全部收回去了,要不然应在确定数额后优先考虑这个案件的标的款。 河南省财政厅公布的《河南省2007-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信息公示内容》显示,天元电力落后产能淘汰验收时间是2009年6月。2010年7月三门峡中院扣划760万元资金时,该项目已完成验收,奖励资金已属天元电力。 另据了解,针对该案,河南高院曾在2010年9月下发督办函:“责令三门峡中院限期(2010年10月20日)执结此案,逾期将向省纪委、省政法委报告,建议追究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干扰执行工作的责任。”至今无果。
河南三门峡领导被指干预案件,胜诉十年未执结(转大公网) 大公网10月24日讯(记者 杨家军) 一起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案,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历经10年未执结。申请执行人称案件遭到三门峡市领导违法干预,多次将依法扣划款退还被执行人。三门峡中院否认案件受到领导干预,“当事人反映不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发文督办,至今无果。 胜诉10年未执结 扣划款无故退还 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河南二建)反映称,1996年8月,河南二建承建了位于三门峡市内的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下称天元电力)自备电厂工程。2004年竣工后作了结算,确认天元电力应付河南二建551.8万元(人民币,下同),天元电力承诺于2005年8月付清欠款,逾期按每天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约定到期,天元电力未履约,河南二建诉诸法律。2006年4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天元电力支付河南二建工程款、违约金等共计567.9万元。河南二建即向三门峡市中院申请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三门峡中院曾分别在2006年7月、2007年6月、2008年6月三次通过三门峡市电业局,扣划天元电力的发电收入、租赁收入586.33万元、530万元、500万元。三次扣款未通知河南二建,无故又退还给了天元电力。 2010年6月,河南二建获悉中央奖励天元电力淘汰落后产能资金2490万元,遂向河南高院反映。2010年7月26日,三门峡中院裁定扣划三门峡市财政局账户中(天元电力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760万元。最终,该笔款项在领导干预下又退给了三门峡市财政局账户。 河南二建认为,三门峡中院前三次退款既没告知申请执行人,也没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影响了他们异议权和复议权的行使;第四次退款是受到三门峡市领导郭绍伟的违法干预。 否认领导干预 河南高院督办未果 三门峡中院书面回复称,三次退款没有领导干预,也不违反程序,第四次退回760万元,有退款通知单,将该款退回是正确的,当事人反映不实;2010年,中央财政拨付的1804.5万元资金,经(三门峡)市委、市政府领导研究,决定从奖励资金中拿出600万元交企业解决职工安置问题,拿出1204.5万元解决敏感性债务问题。 三门峡市领导郭绍伟未作进一步解释,记者未见到三门峡中院三次退款的相关法律文书。 该执行案卷宗合议笔录和三门峡市财政局出具的说明均显示,中央奖励给天元电力的资金是2490万元,与三门峡中院所称的1804.5万元,尚有680多万元的资金缺口,三门峡中院没有说明。 该案件其中一名执行法官徐克伦在2010年7月27日下午书写的“追记”显示:当天11时,他和郭建林(另一名执行法官)扣划760万元后回到三门峡中院,即要求其带卷宗找郭绍伟汇报,在郭绍伟办公室,李副市长说财政局所写材料是为给国家发改委汇报情况,实际这笔款要等最后验收完毕,才能确定是天元电力的奖励款。“郭书记听后说,财政局回去重新给法院写个说明,该款先退回财政局,等国家发改委验收后把债务审清楚,该支付时,财政局要先支付这笔款”。 另一附卷合议笔录(尾处有三人签字)显示,2010年8月2日下午,徐克伦、王明忠和郭建林三人开会讨论了该案。笔录记载:王明忠说,郭书记出面协调让退款,我们就得按领导的意思办;郭建林说,领导出面协调个案咱们无条件照办;徐说,该笔款退回去但不能流失,除非中央财政直接全部收回去了,要不然应在确定数额后优先考虑这个案件的标的款。 河南省财政厅公布的《河南省2007-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信息公示内容》显示,天元电力落后产能淘汰验收时间是2009年6月。2010年7月三门峡中院扣划760万元资金时,该项目已完成验收,奖励资金已属天元电力。 另据了解,针对该案,河南高院曾在2010年9月下发督办函:“责令三门峡中院限期(2010年10月20日)执结此案,逾期将向省纪委、省政法委报告,建议追究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干扰执行工作的责任。”至今无果。
河南三门峡被指领导干预案件,胜诉十年未执结(转大公网) 大公网10月24日讯(记者 杨家军) 一起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案,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历经10年未执结。申请执行人称案件遭到三门峡市领导违法干预,多次将依法扣划款退还被执行人。三门峡中院否认案件受到领导干预,“当事人反映不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发文督办,至今无果。 胜诉10年未执结 扣划款无故退还 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河南二建)反映称,1996年8月,河南二建承建了位于三门峡市内的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下称天元电力)自备电厂工程。2004年竣工后作了结算,确认天元电力应付河南二建551.8万元(人民币,下同),天元电力承诺于2005年8月付清欠款,逾期按每天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约定到期,天元电力未履约,河南二建诉诸法律。2006年4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天元电力支付河南二建工程款、违约金等共计567.9万元。河南二建即向三门峡市中院申请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三门峡中院曾分别在2006年7月、2007年6月、2008年6月三次通过三门峡市电业局,扣划天元电力的发电收入、租赁收入586.33万元、530万元、500万元。三次扣款未通知河南二建,无故又退还给了天元电力。 2010年6月,河南二建获悉中央奖励天元电力淘汰落后产能资金2490万元,遂向河南高院反映。2010年7月26日,三门峡中院裁定扣划三门峡市财政局账户中(天元电力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760万元。最终,该笔款项在领导干预下又退给了三门峡市财政局账户。 河南二建认为,三门峡中院前三次退款既没告知申请执行人,也没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影响了他们异议权和复议权的行使;第四次退款是受到三门峡市领导郭绍伟的违法干预。 否认领导干预 河南高院督办未果 三门峡中院书面回复称,三次退款没有领导干预,也不违反程序,第四次退回760万元,有退款通知单,将该款退回是正确的,当事人反映不实;2010年,中央财政拨付的1804.5万元资金,经(三门峡)市委、市政府领导研究,决定从奖励资金中拿出600万元交企业解决职工安置问题,拿出1204.5万元解决敏感性债务问题。 三门峡市领导郭绍伟未作进一步解释,记者未见到三门峡中院三次退款的相关法律文书。 该执行案卷宗合议笔录和三门峡市财政局出具的说明均显示,中央奖励给天元电力的资金是2490万元,与三门峡中院所称的1804.5万元,尚有680多万元的资金缺口,三门峡中院没有说明。 该案件其中一名执行法官徐克伦在2010年7月27日下午书写的“追记”显示:当天11时,他和郭建林(另一名执行法官)扣划760万元后回到三门峡中院,即要求其带卷宗找郭绍伟汇报,在郭绍伟办公室,李副市长说财政局所写材料是为给国家发改委汇报情况,实际这笔款要等最后验收完毕,才能确定是天元电力的奖励款。“郭书记听后说,财政局回去重新给法院写个说明,该款先退回财政局,等国家发改委验收后把债务审清楚,该支付时,财政局要先支付这笔款”。 另一附卷合议笔录(尾处有三人签字)显示,2010年8月2日下午,徐克伦、王明忠和郭建林三人开会讨论了该案。笔录记载:王明忠说,郭书记出面协调让退款,我们就得按领导的意思办;郭建林说,领导出面协调个案咱们无条件照办;徐说,该笔款退回去但不能流失,除非中央财政直接全部收回去了,要不然应在确定数额后优先考虑这个案件的标的款。 河南省财政厅公布的《河南省2007-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信息公示内容》显示,天元电力落后产能淘汰验收时间是2009年6月。2010年7月三门峡中院扣划760万元资金时,该项目已完成验收,奖励资金已属天元电力。 另据了解,针对该案,河南高院曾在2010年9月下发督办函:“责令三门峡中院限期(2010年10月20日)执结此案,逾期将向省纪委、省政法委报告,建议追究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干扰执行工作的责任。”至今无果。
三门峡领导被指干预案件,胜诉十年未执结(转大公网) 大公网10月24日讯(记者 杨家军) 一起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案,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历经10年未执结。申请执行人称案件遭到三门峡市领导违法干预,多次将依法扣划款退还被执行人。三门峡中院否认案件受到领导干预,“当事人反映不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发文督办,至今无果。 胜诉10年未执结 扣划款无故退还 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河南二建)反映称,1996年8月,河南二建承建了位于三门峡市内的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下称天元电力)自备电厂工程。2004年竣工后作了结算,确认天元电力应付河南二建551.8万元(人民币,下同),天元电力承诺于2005年8月付清欠款,逾期按每天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约定到期,天元电力未履约,河南二建诉诸法律。2006年4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天元电力支付河南二建工程款、违约金等共计567.9万元。河南二建即向三门峡市中院申请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三门峡中院曾分别在2006年7月、2007年6月、2008年6月三次通过三门峡市电业局,扣划天元电力的发电收入、租赁收入586.33万元、530万元、500万元。三次扣款未通知河南二建,无故又退还给了天元电力。 2010年6月,河南二建获悉中央奖励天元电力淘汰落后产能资金2490万元,遂向河南高院反映。2010年7月26日,三门峡中院裁定扣划三门峡市财政局账户中(天元电力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760万元。最终,该笔款项在领导干预下又退给了三门峡市财政局账户。 河南二建认为,三门峡中院前三次退款既没告知申请执行人,也没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影响了他们异议权和复议权的行使;第四次退款是受到三门峡市领导郭绍伟的违法干预。 否认领导干预 河南高院督办未果 三门峡中院书面回复称,三次退款没有领导干预,也不违反程序,第四次退回760万元,有退款通知单,将该款退回是正确的,当事人反映不实;2010年,中央财政拨付的1804.5万元资金,经(三门峡)市委、市政府领导研究,决定从奖励资金中拿出600万元交企业解决职工安置问题,拿出1204.5万元解决敏感性债务问题。 三门峡市领导郭绍伟未作进一步解释,记者未见到三门峡中院三次退款的相关法律文书。 该执行案卷宗合议笔录和三门峡市财政局出具的说明均显示,中央奖励给天元电力的资金是2490万元,与三门峡中院所称的1804.5万元,尚有680多万元的资金缺口,三门峡中院没有说明。 该案件其中一名执行法官徐克伦在2010年7月27日下午书写的“追记”显示:当天11时,他和郭建林(另一名执行法官)扣划760万元后回到三门峡中院,即要求其带卷宗找郭绍伟汇报,在郭绍伟办公室,李副市长说财政局所写材料是为给国家发改委汇报情况,实际这笔款要等最后验收完毕,才能确定是天元电力的奖励款。“郭书记听后说,财政局回去重新给法院写个说明,该款先退回财政局,等国家发改委验收后把债务审清楚,该支付时,财政局要先支付这笔款”。 另一附卷合议笔录(尾处有三人签字)显示,2010年8月2日下午,徐克伦、王明忠和郭建林三人开会讨论了该案。笔录记载:王明忠说,郭书记出面协调让退款,我们就得按领导的意思办;郭建林说,领导出面协调个案咱们无条件照办;徐说,该笔款退回去但不能流失,除非中央财政直接全部收回去了,要不然应在确定数额后优先考虑这个案件的标的款。 河南省财政厅公布的《河南省2007-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信息公示内容》显示,天元电力落后产能淘汰验收时间是2009年6月。2010年7月三门峡中院扣划760万元资金时,该项目已完成验收,奖励资金已属天元电力。 另据了解,针对该案,河南高院曾在2010年9月下发督办函:“责令三门峡中院限期(2010年10月20日)执结此案,逾期将向省纪委、省政法委报告,建议追究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干扰执行工作的责任。”至今无果。
三门峡领导被指干预案件,胜诉十年未执结(转大公网) 大公网10月24日讯(记者 杨家军) 一起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案,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历经10年未执结。申请执行人称案件遭到三门峡市领导违法干预,多次将依法扣划款退还被执行人。三门峡中院否认案件受到领导干预,“当事人反映不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发文督办,至今无果。 胜诉10年未执结 扣划款无故退还 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河南二建)反映称,1996年8月,河南二建承建了位于三门峡市内的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下称天元电力)自备电厂工程。2004年竣工后作了结算,确认天元电力应付河南二建551.8万元(人民币,下同),天元电力承诺于2005年8月付清欠款,逾期按每天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约定到期,天元电力未履约,河南二建诉诸法律。2006年4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天元电力支付河南二建工程款、违约金等共计567.9万元。河南二建即向三门峡市中院申请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三门峡中院曾分别在2006年7月、2007年6月、2008年6月三次通过三门峡市电业局,扣划天元电力的发电收入、租赁收入586.33万元、530万元、500万元。三次扣款未通知河南二建,无故又退还给了天元电力。 2010年6月,河南二建获悉中央奖励天元电力淘汰落后产能资金2490万元,遂向河南高院反映。2010年7月26日,三门峡中院裁定扣划三门峡市财政局账户中(天元电力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760万元。最终,该笔款项在领导干预下又退给了三门峡市财政局账户。 河南二建认为,三门峡中院前三次退款既没告知申请执行人,也没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影响了他们异议权和复议权的行使;第四次退款是受到三门峡市领导郭绍伟的违法干预。 否认领导干预 河南高院督办未果 三门峡中院书面回复称,三次退款没有领导干预,也不违反程序,第四次退回760万元,有退款通知单,将该款退回是正确的,当事人反映不实;2010年,中央财政拨付的1804.5万元资金,经(三门峡)市委、市政府领导研究,决定从奖励资金中拿出600万元交企业解决职工安置问题,拿出1204.5万元解决敏感性债务问题。 三门峡市领导郭绍伟未作进一步解释,记者未见到三门峡中院三次退款的相关法律文书。 该执行案卷宗合议笔录和三门峡市财政局出具的说明均显示,中央奖励给天元电力的资金是2490万元,与三门峡中院所称的1804.5万元,尚有680多万元的资金缺口,三门峡中院没有说明。 该案件其中一名执行法官徐克伦在2010年7月27日下午书写的“追记”显示:当天11时,他和郭建林(另一名执行法官)扣划760万元后回到三门峡中院,即要求其带卷宗找郭绍伟汇报,在郭绍伟办公室,李副市长说财政局所写材料是为给国家发改委汇报情况,实际这笔款要等最后验收完毕,才能确定是天元电力的奖励款。“郭书记听后说,财政局回去重新给法院写个说明,该款先退回财政局,等国家发改委验收后把债务审清楚,该支付时,财政局要先支付这笔款”。 另一附卷合议笔录(尾处有三人签字)显示,2010年8月2日下午,徐克伦、王明忠和郭建林三人开会讨论了该案。笔录记载:王明忠说,郭书记出面协调让退款,我们就得按领导的意思办;郭建林说,领导出面协调个案咱们无条件照办;徐说,该笔款退回去但不能流失,除非中央财政直接全部收回去了,要不然应在确定数额后优先考虑这个案件的标的款。 河南省财政厅公布的《河南省2007-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信息公示内容》显示,天元电力落后产能淘汰验收时间是2009年6月。2010年7月三门峡中院扣划760万元资金时,该项目已完成验收,奖励资金已属天元电力。 另据了解,针对该案,河南高院曾在2010年9月下发督办函:“责令三门峡中院限期(2010年10月20日)执结此案,逾期将向省纪委、省政法委报告,建议追究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干扰执行工作的责任。”至今无果。
三门峡领导被指干预案件,胜诉十年未执结(转大公网) 大公网10月24日讯(记者 杨家军) 一起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案,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历经10年未执结。申请执行人称案件遭到三门峡市领导违法干预,多次将依法扣划款退还被执行人。三门峡中院否认案件受到领导干预,“当事人反映不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发文督办,至今无果。 胜诉10年未执结 扣划款无故退还 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河南二建)反映称,1996年8月,河南二建承建了位于三门峡市内的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下称天元电力)自备电厂工程。2004年竣工后作了结算,确认天元电力应付河南二建551.8万元(人民币,下同),天元电力承诺于2005年8月付清欠款,逾期按每天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约定到期,天元电力未履约,河南二建诉诸法律。2006年4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天元电力支付河南二建工程款、违约金等共计567.9万元。河南二建即向三门峡市中院申请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三门峡中院曾分别在2006年7月、2007年6月、2008年6月三次通过三门峡市电业局,扣划天元电力的发电收入、租赁收入586.33万元、530万元、500万元。三次扣款未通知河南二建,无故又退还给了天元电力。 2010年6月,河南二建获悉中央奖励天元电力淘汰落后产能资金2490万元,遂向河南高院反映。2010年7月26日,三门峡中院裁定扣划三门峡市财政局账户中(天元电力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760万元。最终,该笔款项在领导干预下又退给了三门峡市财政局账户。 河南二建认为,三门峡中院前三次退款既没告知申请执行人,也没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影响了他们异议权和复议权的行使;第四次退款是受到三门峡市领导郭绍伟的违法干预。 否认领导干预 河南高院督办未果 三门峡中院书面回复称,三次退款没有领导干预,也不违反程序,第四次退回760万元,有退款通知单,将该款退回是正确的,当事人反映不实;2010年,中央财政拨付的1804.5万元资金,经(三门峡)市委、市政府领导研究,决定从奖励资金中拿出600万元交企业解决职工安置问题,拿出1204.5万元解决敏感性债务问题。 三门峡市领导郭绍伟未作进一步解释,记者未见到三门峡中院三次退款的相关法律文书。 该执行案卷宗合议笔录和三门峡市财政局出具的说明均显示,中央奖励给天元电力的资金是2490万元,与三门峡中院所称的1804.5万元,尚有680多万元的资金缺口,三门峡中院没有说明。 该案件其中一名执行法官徐克伦在2010年7月27日下午书写的“追记”显示:当天11时,他和郭建林(另一名执行法官)扣划760万元后回到三门峡中院,即要求其带卷宗找郭绍伟汇报,在郭绍伟办公室,李副市长说财政局所写材料是为给国家发改委汇报情况,实际这笔款要等最后验收完毕,才能确定是天元电力的奖励款。“郭书记听后说,财政局回去重新给法院写个说明,该款先退回财政局,等国家发改委验收后把债务审清楚,该支付时,财政局要先支付这笔款”。 另一附卷合议笔录(尾处有三人签字)显示,2010年8月2日下午,徐克伦、王明忠和郭建林三人开会讨论了该案。笔录记载:王明忠说,郭书记出面协调让退款,我们就得按领导的意思办;郭建林说,领导出面协调个案咱们无条件照办;徐说,该笔款退回去但不能流失,除非中央财政直接全部收回去了,要不然应在确定数额后优先考虑这个案件的标的款。 河南省财政厅公布的《河南省2007-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信息公示内容》显示,天元电力落后产能淘汰验收时间是2009年6月。2010年7月三门峡中院扣划760万元资金时,该项目已完成验收,奖励资金已属天元电力。 另据了解,针对该案,河南高院曾在2010年9月下发督办函:“责令三门峡中院限期(2010年10月20日)执结此案,逾期将向省纪委、省政法委报告,建议追究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干扰执行工作的责任。”至今无果。
坐月子的妈妈进 你们的宝宝放屁多么
你们的宝宝多大开始用纸尿片 用尿布宝宝没法好好睡
坐月子的宝妈,你们怎么吃水果 烫熟的香蕉一股脚臭味
生过的宝妈进来 问个问题
我华丽丽的三点多跑来医院了, 等待中,脐绕颈一圈
有肚子睡偏的么 马上都37周了,我发现我肚子睡偏了,没事吧
八个月的宝妈们进来 你们有没有下边特别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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