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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北周谁更汉化?(转载) 很多人的印象是北周比北齐汉化,北周实现了“胡汉平等”,北齐是大鲜卑主义,高欢家族完全鲜卑化,而宇文泰家族则倾心汉化,但是这真的是真相吗?   (1)高欢家族虽然鲜卑化严重,但是仍然自认为渤海高氏之后,这说明他们还是认同自己汉族身份的,宇文泰则是彻底把手下的汉姓偶改为了胡姓,难道这说明宇文泰更胡化?   (2)北齐政权中鲜卑族虽然是一股强大的政治势力,但是山东士族也在北齐政权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两者几乎可以说是势均力敌的,在北齐政权后期关东大族甚至占据了一些优势,而北周当权的除了鲜卑贵族以外,其它的则是完全鲜卑化的汉人。   (3)北周宇文泰对待汉族平民比北齐野蛮得多,完全就是夷狄行径,543年宇文泰率军攻入江陵后,斩杀梁元帝,将无辜的10几万汉人平民掠为奴隶,从此他们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而北齐几乎在同时释放了几万奴婢,虽然在北齐很多鲜卑军人歧视汉族人,但高敖曹,杜弼等人仍然敢于做出强有力回击,如高敖曹对侮辱汉族的鲜卑将领拔刀相向,杜弼更直接称呼鲜卑族人是车马客,而在压迫汉族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北周却从来听不到一点反抗的声音。   (4)北齐在礼乐舆服刑律制度许多方面继承了北魏孝文帝全面汉化改革的成果,它基本上是可以视作代表了汉文明的发展成果,而北周却是以周礼为幌子,而实际推行的一套的核心仍然是鲜卑野俗,如宇文泰的府兵制的初衷就是要恢复鲜卑早期的氏族部落兵制,宇文泰在西魏政权中的地位实际上就是一个部落联盟大酋长,宇文泰推行胡化可谓是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他的一系列措施虽然保证了北周上下的“团结”,但是却导致北周的极端落后,用陈寅恪先生的话讲就是非驴非马。   (5)北周灭亡北齐之后,北齐士人竟产生了批发左衽之敢这实际上就是把北周看作了一个彻头彻尾的蛮夷政权。   (6)隋文帝杨坚夺取北周政权恢复汉人江山之后,不仅恢复了汉姓,而且在短短三年之内进行了一场大规模的改革,几乎彻底抛弃了北周的旧有体制,而学习的对象正是北齐,在礼仪制度很多方面隋朝继承的对象都是北齐而不是北周,故此陈寅恪先生的判断是北周对隋朝制度的影响实为微末,远不如北齐南朝两源重要,而且在完成南北统一之后隋文帝改革了府兵制,由兵农分离胡汉分治变为了兵农合一,这与宇文泰的府兵制性质完全不同。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北齐比北周要先进汉化得多,而北周更为落后和反动,更符合鲜卑族政权的定义,而决不是什么高度汉化的政权。
朱元璋下令民间种树 《明史》记载,早在朱元璋夺取政权之前,就明令自己管辖区的农民凡是有五亩到十亩田的,必须栽种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的加倍,田多的照比例递增。地方官要亲自督察,对不执行者给予处罚。待到公元1368年天下初定,又把这一政策推广到各个地区。  作为一国表率,朱元璋非常注意从身边做起,曾在首都南京开展大规模的种树活动,栽种了桐、棕、漆树五千余万棵。公元1392年,又命令工部传谕民间,在空地种植桑树枣树,“且授之种植之法”。又令安徽凤阳、滁州、庐州、和州的农民以户为单位,每户种桑树、枣树、柿子树各二百棵。诏令全国卫所屯田军士每人种桑百棵,其他如柿子树、枣树、胡桃树等可因地制宜进行栽植。  1394年,朱元璋又令户部公告天下,要求百姓务必多种桑枣,每一户第一年种二百株,次年四百株,三年六百株,有违反者发配到云南充军,各地方官员要报告栽种成绩,“造册回奏”。  间隔不过一年多,朱元璋就已两次下令民间种树,足见重视。而最初的在空地种植这种含混不清执行起来自由度很大的谕令也在一年多的实践中得到细化,每户都有了具体的种树指标,虽然量化有其弊端,但毕竟有了基本的考核标准,对种树的切实有效开展提供了保障。据湖广 布政司转年的报告,当地种植果木计八千四百三十九万株。吴晗在《朱元璋传》里估计,在朱洪武的推动下,全国种树在10亿株以上。  朱元璋对种树信息十分关注,当他听说湖广诸府县宜于种桑树,而种者却少的消息,就下令淮安府和徐州府提供桑树种子二十石,派人专程护送各地,让他们播种。日理万机的皇帝对种树这事儿能操心到这个份儿上,可以说是鞠躬尽瘁了。  在朱元璋的关注下,全国遍地开花,种出了不少树林。同治《新喻县志》记载,江西新喻、庐陵等地城乡,栽桑及枣共得二万七千八百一十二株。明朝大学士吕柟在《游灵谷记》中记载,自洪武十八年至二十九年,朱元璋七次下令,详细说明在南京灵谷寺栽种松竹的理由,并禁止在该处放牧。  据明朝葛寅亮编纂的《金陵梵刹志》记载,灵谷寺有专职负责栽种竹木的僧人,还要向朱元璋汇报相关工作。洪武二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僧人福胜就汇报说,御马监牧马所在灵谷寺种植的树林子里面打草放马,称“恐损坏树木”,朱元璋当即指示“不许放马打草”,并有“你把草里树与我薅出来,钦此”之语,字面上看是让它们怎么吃进去就怎么吐出来的意思。后来,朱元璋果然命令牧马所千户周晚朝前往灵谷寺找寻空地,令看护山林的士兵栽种“各样果子”,等长成树苗移再移栽山里。  朱元璋下令种植桑树枣树等经济林,主要是出于恢复经济、改善民生的考虑,他自己是穷苦出身,对老百姓的生活境遇了如指掌,深知要想国家长治久安,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就是让老百姓有吃有穿,种植桑枣柿树正是出于此种目的。种桑可以养蚕,种枣柿用朱元璋自己的话来说是“枣柿丰年可以卖钞,俭年可当粮食”,遇上粮食丰收的年景可以变卖枣柿换钱充实腰包,粮食歉收则可以拿它们填充肚皮。  因此,在朱元璋的心里,植树造林和环境保护应该没有丝毫瓜葛,那只是个经济政策的副产品。不过,不论出于什么目的,经济林也好生态林也罢,树毕竟是种出来了,种出来就比砍光了好。  只是,在强力的行政指令推动下,植树造林可以轰轰烈烈地开展一阵,而压力一旦消失,恐怕就难以为继。何况,即便是中央号令,各地方也不见得就亦步亦趋地执行,打折扣的事情时有发生,各地上报的种树量难免含有水分。正如元朝就已流行的“纸上栽桑”之语,就形象地反映了统计数据中的弄虚作假,地面上没树,报表里却有着密密麻麻的种植记录,有的一县上报的栽桑数量远远超过其土地面积,这种情况相当普遍。  值得欣慰的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受市场需求的刺激,脱离了指令干预的民间自发树木种植业在明朝蓬勃发展起来,在一些地区还颇有声势。  这种受经济利益驱动的种树活动,一上来就打破了种桑养蚕或是种柿子卖柿子的条框,具有非常明确的种树取材指向。在明朝一些地区,种树收益大于种粮的认识已悄然传播。在安徽祁门县就有“田之所出,效近而利微;山之所产,效远而利大”之语。意思明摆着,种树的投入产出比远远大于种田,因此,在地方官渴望政绩的推波助澜下,“荒山僻谷尽令栽养木苗”。而在江西,百姓也受此驱动“竞种杉”。江西赣州杉木种植尤其发达,史载“赣多以杉木、苗竹为业”。据正德《袁州府志》记载,当地百姓在种植杉树的过程中逐步积累了科学的种植经验,即“桐子树,子可取油,凡栽杉先植此树,以其叶落而上肥”,在种植杉树之前先种桐子树肥田,而桐子树所产的种子还可以用来榨油,可谓一举两得。明朝弘志年间的《徽州府志》也有相似的记载,桐子树“其子可取油,凡栽杉必先种此树,以其叶落而土肥也”。可见,这种先进的种树经验已经在各地得到了传播和推广。  徐光启在《农政全书》里记载的杉树种植方法更为精细。拿安徽歙县为例,种杉时“先将地耕过,种芝麻一年”,转年再“截嫩苗一尺二、三寸”种植,种芝麻肥田之后,直接栽种嫩苗,而不是撒种“从头做起”,这大大节约了繁育时间,加快了苗木成长速度,极大地提高了经营效益。  在明朝的种树活动中,类似朱元璋依靠的行政指令和驱动民间百姓的经济因子,都曾轰轰烈烈的存在,只不过,行政指令可能在某一时期雷厉风行,却非常遗憾地不能持久,而经济驱动似乎缺少几分堂而皇之,却运转得灵敏高效,经久不息。
长春受害婴儿的父母也是违法者  3月4日,仅2个月大的婴儿许皓博随一辆银灰色RAV4私家车被盗,长春几乎全城出动,**、的哥、好心的市民在城市的每一个角落搜寻孩子的下落。3月5日上午8时许,被盗的越野车在距离市区约40公里的公主岭市永发乡被找到,但孩子依然没有下落。直至当晚8时,噩耗经吉林警方发布,嫌犯周喜军已经自首,交代称已将孩子掐死埋于雪地之中。一场轰轰烈烈的爱心行动,却等来这样一个残忍的结局,不仅孩子的家属,无数牵挂着孩子的长春市民都悲痛欲绝。(据《新闻晨报》)  很多人都难以接受这样的结局,特别是看到网上晒出的许皓博可爱的面容时,更是悲愤难忍——那是什么样一颗恶毒的心灵,才能对这条仅仅在我们这个世界存在了60天的鲜嫩小生命,下如此的狠手?面对这天使一样的面孔,他如何下得去手?这种禽兽不如的东西,就是千万万剐,也难解心头之恨意啊。在网上和民间,人们因愤怒而诅咒着。原本美好的期待落空了,现实给了人们最残酷的一个答案。  在这样的氛围之下,人们喊出什么样的愤怒之语,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个悲剧,除了让我们感觉悲痛和激发我们心中以暴泄愤的负愿望之外,就真的没有其他价值了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这里面有太多值得警醒的东西——我们的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实在太淡薄太令人担忧了。  在新闻跟帖中,也有网友在谴责罪犯的凶狠,怀念小生命的可爱的同时,提出:“孩子的父母,如果是在国外,肯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话虽然听起来有点残酷,却是事实。让我们看看不久前媒体报道的一个“虐童”案例:一天中午,在纽约曼哈顿中国城里,一位22岁的福州籍年轻母亲用婴儿车推着一个婴儿在街上散步。在路过一家饼店时,她打算进去买一杯奶茶,就把婴儿车放在了外面, 孩子在车上睡着。没想到,她刚进去,孩子就醒了,哭了起来。此时恰巧有两个**路过。一个**在外面抱起了孩子;一个**进到饼店,将这个年轻的母亲逮捕。母亲被押回了警局。社会局的工作人员闻讯赶来,决定将孩子送到寄养家庭,母亲拘留。这位年轻母亲不谙英文,见此阵势,吓得直哭。还好,纽约警局里有华人警员,跑来相助。经过了反复解释,和反复保证绝不再犯,母子到晚上才得以回家。  不独美国如此,一些在国外生活过的中国人,都遇到过类似的情况,他们会感到很惊奇。比如,有路人发现家长把未成年人独自放在车上,就会“多管闲事”地去报警,而警方绝对会将此作为一个严重的案情来处理,美国一些州明文规定,不许把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车里。父母触犯这条法规,可能被关入监狱,或者失去监护权。  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都会觉得是大惊小怪,因为我们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恰是缺少这种“大惊小怪”,甚至连一点基本的不妥感都没有,这才是严重的问题。试想:如果长春那对青年夫妇,在进商店门时,有这种“大惊小怪”的思维,留一个人来看管小孩子;或者在现实生活中,路人会将未成年人独自在车上当成违法之举而“大惊小怪”地报警,而警方也不将此作为一件“大惊小怪”的事而置之不理。人们将此作为生活中必须遵守的禁忌,那其后,无论是窃贼的狡猾和残忍,还是警方及全城搜救孩子的悲壮与感动,以及孩子凄惨死亡的悲痛后果,都应该是不存在的啊。  其实,严禁将未成年人单独放在车上,并非国外的“专利”,国内许多省市,都有过类似的规定。就拿事发的吉林省来说,早在几年前,该省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也有明确规定,而且细化到“禁止将未满12岁孩子单独留在机动车内”、“不安排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副驾驶位置”等。但遗憾的是,这条法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许多条款一样,被当成“软法规”而被包括孩子的家长在内的所有人轻视和忽略了。  古人云:“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湖。”所有为此事悲伤和义愤着的人们,希望你们在悲伤的同时,重新检视自己身边被忽视了的种种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隐患,在心中在乎和敬畏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相关条款和细则,并用以规范自己和别人的行为。对所有不妥的的作为,都“大惊小怪”起来。让更多的婴儿,安然熟睡于母亲的怀抱,而无须体验各种惊险刺激的搜寻场面,那样的社会,虽然少了点刺激感和故事性,却才是真正的安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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