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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物照中出现的肖像权纠纷实例!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特别是肖像权意识的逐步增强,常常会出现很多这方面的诉讼案件,有些案件甚至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这些社会现象体现了人们已经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但从另外一方面也体现出由于人们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而出现对诉讼权利的不适当运用,或是滥用的现象。在摄影界,这个问题同样也使摄影师们产生一种迷茫,甚至有一种如履薄冰的感觉,不知道手中的照相机什么时候会给自己惹上官司。我想无论是摄影师还是被摄者,如果能对这方面的法律有更好的了解,也许这样的麻烦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在此,我想和大家一起对肖像权问题进行探讨。 我们在生活中常常会发现,很多摄影师害怕惹上麻烦,就索性不拍人物摄影作品,造成人物摄影作品制作的许多误区。其实,只要我们对肖像和肖像权有很好的了解,问题会迎刃而解。 我们首先从法理角度对肖像和肖像权进行分析。肖像是自然人形象的再现,或者可以说是与本人人体分立的形象。肖像是有形的,是人身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同时也可以作为精神部分的人身要素,从这一点来说它又可以是无形的,也就是说肖像体现着人身和精神两方面的要素。肖像是肖像人人格的直接标志,受肖像人支配,否则肖像人就无法实现自己的人格,也无法与他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我们知道肖像权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是肖像人享有(或支配)肖像这一人身要素的权利。肖像是直观地反映人物形象,能够辨别人物的,即无论是动态、静态的,或虽不能识别人物,但作者如用文字标明人物姓名,以补充造型之不足的,均应视为肖像。但在这里应该说明的是,如果说只是人物形象的文字描写就不是直观反映,就不能称其为肖像。 其次我们对肖像权的内容上进行了解。肖像权的内容,首先是制作肖像,肖像制作权是肖像权的主要内容,只能属于被摄人本人。它是被摄人对自己肖像这一精神性人身要素的一种支配。任何人都有权自己制作肖像,如自画像、自拍照等,也可以授权他人制作;同样也有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的权利。有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认为未制作过肖像的公民就无肖像权。其实不然,在法律上无肖像权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未制作过肖像的公民也享有肖像制作权,因为肖像权首先是肖像制作权。无肖像权意味着公民不允许他人支配自己的肖像,所以说,无肖像和不允许支配肖像是有着根本区别的。第二是肖像使用权的问题,肖像是肖像人的精神性人身要素,具有其使用价值。肖像人有权决定肖像的使用方式,包括通过使用肖像获取报酬,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将一定范围、一定方式、一定期间内的肖像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即授权他人使用,但是肖像使用权的转让并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例如被摄人本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转让等。 那么,今天是什么原因使有关肖像权的纠纷和诉讼接二连三,而且又常常以摄影师的败诉而结束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关于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权享有: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同时在第120条规定了肖像权被侵害后,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139条也规定: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行为为侵权。从上面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可知,在制作和使用摄影作品时应注意的两点:一、摄影制作者是否事先经过被摄人本人的同意;二、摄影作品是否是用于盈利目的。有一种特殊情况,即作为新闻单位的摄影师,他们的行为被视为是职务行为,摄影作品在这个时候用于新闻媒体报道和国家为维持正常秩序和社会公益,在一定情况下必须使用公民的肖像,法律规定不必征得肖像人事先同意。如新闻报道使用国家工作人员参加公务活动的照片、寻人启事使用照片和对不文明行为的拍摄公布,通缉令使用逃犯的照片等。但是,在肖像权的法律操作阶段,我国的法律仍还有许多遗憾和不足。这就要求我们应积极参与讨论,呼吁及反映现有法律所无法解决的已经发生的一些社会矛盾,使立法、司法机关更全面地了解现今的社会情况,以便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 肖像权让摄影师如履薄冰的状况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就是被摄人对《著作权法》和肖像权概念的过度扩大解释和错误理解。作为摄影师为了尽量避免这样的纠纷,我想应该做到事前麻烦,事后省事。在拍摄前摄影师和被摄人最好能签署书面的协议书,在协议中应尽量向被摄者说明摄影作品的性质、用途、所要达到的目的和发表以后传播的范围以及报酬等,并尽可能使协议完善,这样做可以避免被摄者怀疑摄影师有欺诈的主观故意等嫌疑。 最后,是有关摄影作品侵权的赔偿问题。在这里我想向大家说明的是,在诉讼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经济赔偿,另一种就是精神赔偿。在经济赔偿的数额问题上我国现在暂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就精神赔偿,广东省地方政府出台规定试行,精神赔偿的最高赔偿额是5万元,但这也仅仅限制在广东地区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在肖像权赔偿问题的立法还有待完善。 综上,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公民的肖像权权利与新闻媒体和摄影师在肖像艺术创作行为中所发生的冲突,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就是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希望通过法律界和摄影界的共同努力,促使立法机关能进一步完善有关肖像权的保护和禁止滥用肖像权的法律,那将是我们大家期待的具有时代意义的事情。 引自《中国摄影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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